俄罗斯税收史读后感 第1篇
除了免征额,老百姓比较关注的还有工薪个税采取的超额累进税率。
其实,为降低中低工薪所得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在提高工薪个税起征点至3500元的同时,也将此前的9级税率缩减到7级,税率范围为3%~45%。
这样的税率设置,在6年前无疑能起到降低中低工薪阶层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作用,但如今,中低收入者的感受却大相径庭。
吴磊在北京的一家传媒公司工作,一个月的税前收入万元。这个收入水平在三四线城市算是比较可观,但是,在北京,他过得很拮据,甚至有些捉襟见肘。
“在北京,一个月1万元能做什么?如果你没有买房子,房租一扣就差不多了。”吴磊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无奈地表示,他每个月在扣除“三险一金”及个税等相关费用后,拿到手的钱不到1万元。他们一家3口在东四环边上租住两居室,仅房租每个月就要6000元,2岁多的孩子每个月的花费得有1000多元,妻子的工资又不固定,因此,家里的整体收入满打满算只够日常生活开销。
根据目前的税率标准,工薪收入在扣除3500元和“三险一金”相关费用后,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是10%;而超过4500元到9000元的部分,税率由10%直接跳到20%,吴磊每个月要扣1006元的个税。
20之前,在10%至20%之间,还有15%的税率档次。但年取消了15%的税率档次之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的部分的税率直接从10%跳至20%。
在杨志勇看来,这一档税率由10%直接跳到20%,档次间隔太大,收入稍微升高一点,税率升幅就很大,不利于培养中产阶层。尤其是目前国家提出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应该考虑对个税税率进行调整。
此外,杨志勇还认为,最高45%的边际税率也过高,而对应这档税率的是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万元,相当于年薪百万要缴近50%的税,这并不利于吸引高端人才来国内就业。
“像美国的一些高科技公司,百万美金都不一定能够吸引到国际高端人才,何况我们国家年薪不到20万美金就要缴近50%的税,怎么能够吸引人才到国内来?没有人才就没有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怎么做?”杨志勇建议,考虑到周边国家和地区个税最高税率更低,并与企业所得税税负(25%)相对接,我国工薪个税税率最高边际税率可以考虑定在25%。“这样不仅可以吸纳国际高端人才,培养更多的中等阶层,还能更好地发挥税收收入的调节作用。”
他同时建议,可以将现行工薪个税7档降为6档,对应月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以下,适用3%的税率;5000~1万元适用5%税率;1万~5万元适用10%税率;5万元~10万元适用15%的税率;10万元~20万元适用20%税率;20万元以上适用25%税率。
俄罗斯税收史读后感 第2篇
浅谈个税改革的三个观点
任何一个公民都有责任按照税法缴纳税收,偷税逃税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我们应该对偷税逃税者绳之以法,并给予道德上的谴责,对此,人们是不会有异议的,因此无论从哪方面讲,我们都应该从法律和道义上处罚偷税逃税者。但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总有人偷税逃税?我认为,除了偷税逃税者自身缺乏法律观念和道德意识之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在强调纳税者应有的纳税责任的同时,没有承兑纳税者与纳税责任相对应的权利和社会地位。也就是说,纳税者只有纳税的责任,却没有与自己的纳税责任相对应的权利和社会地位。例如,纳税者对自己所缴税收的使用没有投票权,纳税人得不到应有的政府服务,甚至纳税人对于自己所缴纳的税收被人贪污和浪费,也无法有效制止,而且纳税者得不到应有的被社会所尊重的地位。纳税人缴纳税收是对社会的贡献,理应受到应有的尊重,但是现实情况却是纳税人纳税越多,就越显得自己拥有财富,从而会引发别人的忌妒。因此,我们不应仅仅强调纳税人的纳税责任,而且要强调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和地位。
但是,我们现在连纳税人这个名词都不肯公开地正式承认,当然更谈不到使纳税者拥有相应的权利和社会地位的问题,因而必然导致人们的纳税意识的比较淡化,甚至故意偷逃税收,偷逃税收在某种意义上是纳税人对自己的纳税权利得不到兑现的一种反抗行为。试想,一个诚实的纳税人得不到自己作为纳税人所应有的权利和社会地位,而另一个不诚实纳税的人却因为偷税逃税而有实实在在的经济收益,也就是有更多的钱可以供自己花销,在这种状况下,那么还有谁能诚实纳税?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的责权利不对称,即不承认纳税人所应有的权利和地位,那么纳税人就必然会以偷税逃税而进行反抗。国外很尊重纳税人,当纳税人批评政府没有尽职尽责时,经常使用这样的口气说话:我是纳税人,有权监督你们的行为!因此,我们不能仅仅批评纳税人不纳税,而是应该考虑如何落实纳税人所应有的权利和社会地位的问题。如果纳税人拥有了自己应有的权利,而且纳税越多就越能得到社会的赞扬和肯定,那么,我想,人们的纳税意识是会越来越强的。
税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应该有个度,切不可盲目地脱离经济效率来谈调节收入差距的问题
税收是调节收入差距的最主要手段,但是税收对于收入差距的调节,必须要遵守一个原则,这就是:必须要使收入差距保持在能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推动经济高效发展的有效范围内,不能搞平均主义“大锅饭”,更不能搞“杀富济贫”,因为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有效的收入差距的存在是必然的、合理的。公平确实很重要,但效率同样也重要,尤其是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强调效率是极为重要的。如果在税收上搞平均主义“大锅饭”,那必然会损害各方面的积极性。例如,有的中小学教师利用自己的休息时间去搞家教,结果税收太重,那么他们就必然会在休息时间选择休闲,而不去做家教,因为无论是休闲,还是做家教而获取经济收益,实际上都是对收益的选择,只不过前者是休闲的收益,而后者则是经济利益的收益而已,因此,如果后者的成本太高,不太合算,那么他们当然就是选择休闲,而不选择做家教,其结果必然会不利于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税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应该有个度,切不可盲目地脱离经济效率来谈调节收入差距的问题。
在人类还没有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之前,任何劳动都是痛苦的选择,因为任何劳动都要付出体力和脑力,从而当然没有休闲那样有快乐的享受,因而为了调动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就应该是肯吃苦和爱劳动的人要有更多的.收入。否则,人们将没有劳动的积极性,因为如果这些选择劳动的人与那些选择休闲的人相比,没有更高的经济收入,其多的收入而要是通过税收而被调节了,那么就必然会使任何人都没有劳动的积极性,从而必然会延缓经济的发展速度,因而不能过高地确定所得税的比率,更不能套用发达国家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不应强调绝对公平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对任何人都是一样的,因而似乎是公平的,但实际上并不公平,因为人们的生存条件及社会保障有很大的差异。例如,对农民的起征点是800元,对政府公务员的起征点也是800元,但对农民来说这是不公平的,因为政府公务员拥有良好的社会保障,许多个人消费并不用自己花钱,个人收入是实实在在的收入,而农民则既没有就业保障,又无医疗保障,而且连子女教育等都需要自己花钱,个人收入并不是自己的实实在在的收入,所以800元起征点对农民并不公平。又例如,一个养活三个人的人的所得,与一个只养活自己一个人的所得,实际上是有很大的不同的,但所得税的起征点却是一样的,所以公平中存在不公平。
由此可见,虽然个人所得税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似乎是公平的,但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公平,因为每个纳税人的生活和工作的基础不同,所以应该有所区别。这种区别既要求我们提高起征点,使穷人应少缴税,同时又要求我们制定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现在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偏低,而且税率过高。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不能脱离国情,不能只参考发达国家的税率,而是要从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出发,从有利于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出发,把是否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作为制定所得税税制的重要准则。经济发展状况决定了税收制度,而不是相反,因而税收制度应与经济发展状况统筹考虑。
俄罗斯税收史读后感 第3篇
对俄罗斯司法改革的认识和思考
(西北政法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3 南京陆军指挥学院 江苏南京 210045)
【摘 要】在当今世界的法律发展中,改革是一种最具普遍性的形式,为了尽快赶上先进国家或建立起新的社会制度,俄罗斯系统构想司法改革,通过多年努力,终于取得了丰硕成果。丰富、具体的经验材料和特殊的理论和实践尽管是在俄罗斯的特定条件下生成的,但却是使俄罗斯的法律从历史走向现代的重要因素,这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是大有裨益的。
【关键词】 俄罗斯司法改革 变化 成果 借鉴
Comprehending and Pondering On the Judicial Reform of Russia
Abstract:In the contemporary development of law,reform is regarded as the most common order to catch up with the developed country or set up a newly social institution,the Russia system conceives of a judicial reform and makes great performances through many years the abundant and concrete experiences,the special theory and practice are generated under the special terms of Russia,they are the criticial factors that change the Russia law from ancient to of all,it is benefial to our judicial reform.
Keywords:judicial reform of Russia;change;performance;imitate.
当我国法学理论和实务界在热火朝天地探讨我国司法改革的同时,我们的邻国――俄罗斯并没有停滞,它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司法改革。尽管各国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司法制度沿革差异大,但并不代表对我们无任何借鉴意义,这种借鉴我们认为不应是照搬照抄,而应是科学的法律移植。正是基于此,我们拟对俄罗斯司法改革作一点评,以期为我国未来的司法改革提供些许参照和借鉴。
一、俄罗斯司法改革的驱动因素
我们知道,世界各国的法律总体上可为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而俄罗斯的法律总体上应归入大陆法系之中,因此它具有大陆法的一些基本特征:第一,强调议会立法(实质上是专家立法,只是加盖了议会的橡皮图章)。在司法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律都是由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法律、法令,而不像英、美等普通法国家中,法官可以在司法中自己创造新的法律。第二,强调国家法律的法典化。如制订统一的民法典、商法典等。第三,司法中极少遵从先例。即在审理一个新案时未必要按照别的法院以往对类似案件的裁定作出相似的判决。
法律变迁可以以不同的方式发生,它可以是不同行为主体引进一系列规则的结果,也可以发生在几种既有法律体制的竞争过程中,还可以强行从外部改变旧的法律制度。前两种均是法律自然演进型变迁,第三种则为政治过程所决定,具有强制性,是大部分后发国家所普遍采用的模式,即法律改革模式。它实际上是政府为寻求制度效率改进而进行的一种既有的秩序治理结构的主动调整,包括大规模的变法、立法及其相关支持制度(司法系统)的改革和完善。经济转轨国家大多采用此种模式。
俄罗斯的法律在转轨时期处于非均衡状态,而且变化迅速。苏维埃_时期司法机关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保卫无产阶级革命的成果和保障国家利益”。自从俄罗斯联邦获得国家主权之后,司法权力机关的主要职能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当然,同时还保留了保护社会和国家利益、确保普通法院在行使司法权时能正确适用法律。计划经济时期的旧的法律已经不适应私有化之后的商业实践,而新的法律又由于政府行为的不确定性而难以实施,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法律战争”。由于_的控制力薄弱,并且形成各种行政法规繁多且相互冲突的局面。②低效率的司法体系。在俄罗斯有三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商事法院、仲裁法院和宪法法院。人们常常搞不清楚到哪一个法院去打官司,法官素质不高而且腐败,同时诉讼费用很高;律师知识结构老化;警察缺乏执行能力,且常常与黑帮串通一气。低效率的司法体系使诉讼的成本高昂,俄罗斯公民和私人团体反而规避官方司法仲裁而求诸于私人仲裁机构甚至黑帮。③漏洞百出和过时的法律。④政府在立法时成为“被俘获”的政府。政府由于缺乏法律约束,常常对特殊压力集团或“行贿”的私人团体给予特殊的立法保护,使俄罗斯产生了许多“特殊法”,政府的这种立法的随意性为其腐败提供了得以滋生的土壤。
在计划经济或“人治”环境下,很可能只需求极少量的法律,如刑法、婚姻法等。对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要想从字面上死的法条转化为“行动中”的“活法”,就必须创造民众对法律的需求,一般来说,按传统经济学家的观点,法律规则应该由公共部门来供给和实施,但是这需要一个高效率的公共部门,对俄罗斯来说就意味着要加强警察、法院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力量,培训法官、警察等及改革政府、法院和公安系统,这是一个成本非常高的改革程序。适应俄罗斯的现实,要想使俄罗斯尽快从私人规则私人实施的混乱局面中挣脱出来,一个相对低成本的局部最优选择是先由政府供给简单明了的法律规则,仍借用先前的司法队伍,鼓励公共法律的私人实施等公共法律慢慢地取得信誉之后,再加强和改革司法等执行系统,过渡到公共法律的公共实施阶段。如此,则法治秩序慢慢建立,合作秩序会拓展生产边界,使政府税源增加,并使政府有能力和有激励去进一步改革政府体制,走上国家治理结构的最优均衡。具体的制度要想在低成本的要求下实行,则需要完善司法,所以低成本、高效的司法改革就成为必需了。
二、俄罗斯司法改革进程、目标和任务
(一)改革进程
司法改革构想是俄罗斯联邦在1991年获得国家主权之后通过的,是一项以法律形式批准的成立作为俄罗斯国家_三大分支机构(还有执行权力机构和立法权力机构)之一的司法权力机构的计划。《俄罗斯联邦司法改革构想》(以下简称《构想》)的通过,标志着俄罗斯当代司法改革的开始。1991年苏联解体,俄罗斯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发生了剧变,这些变化极大地影响着国家法律制度的变化。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作为国家法律改革乃至社会总变革的一部分,与法律改革和总变革在相同的指导思想下进行,在同一轨道上发展,实现着改革的共同目的,带有社会改革固有的基本特征和缺陷。俄罗斯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使其司法状况有了很多新的变化。
第一,俄罗斯已建立起符合所有国际准则的法律基础。最近几年,通过了俄罗斯新的刑事法典、俄罗斯民事法典、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劳动法典、俄罗斯行政违法法典及其他大量法律。俄联邦最高法院的活动符合国际惯例。俄罗斯法院在工作中广泛采用公认的原则和国际法准则以及作为俄罗斯法律系统组成部分的俄罗斯国际条约。
第二,俄罗斯司法权力机构拥有一切必要的国家权力标志。对于法院的裁判,所有的国家权力机关、地方_、社会团体、领导人以及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都毫无例外地必须遵守。俄联邦全境都必须遵守。在负责对法律法规的内容实行监督的'同时,俄司法权力机构现在又被赋予一项崭新的权限。法院现在有权积极地影响立法和执行权力机关的行动与决定,发挥“平衡”作用。这大大提高了法院在确保统一执行联邦法律及建立俄罗斯统一法制空间方面的作用。
第三,司法权力机关还可以通过司法确保社会冲突的解决。也就是说,它是国家的一支稳定力量,能够保护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并使社会避免社会冲突。法官作为司法权力唯一体现者的地位受到一系列物质和诉讼保障,以便法官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_分支机构和官员的影响。
第四,俄罗斯对司法系统拨款的办法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为实施俄联邦政府通过的《2002年至2006年发展俄罗斯司法系统》专项计划拨出亿卢布的财政预算。这项计划已在实施中。2002年对法院的拨款比前一年增长79%,今年还将增长34%。去年新建了258个法院大楼,修复596座。俄罗斯政府正努力使对法院的拨款足以保障司法工作的独立性和充分性。
(二)改革目标
从以上变化可以看出俄罗斯已以浓缩的形式规定了司法改革的目标,主要包括:
首先是司法权运行价值取向的改变。改革前,司法机关活动的主要价值目标是保护作为社会共同的、平等的利益的代表者的国家及其利益,这与当时的经济制度、意识形态、国家治理方式及法的调控方式是一致的。新的司法体系首先要完成的恰恰是相反的任务突出个体作为独立的经济利益的代表者,并使这种利益免受国家的各种干预。司法改革的核心理念是保护个人免受国家机关的专横。这种价值取向是俄罗斯向市场经济过渡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必然结果。当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自由是市民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时,这些价值必然跃居首位。
其次是司法机关的改革。其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司法机关在国家机构中作为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有权威的力量,并且在各种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中,确立法院的优势地位,改变过去那种法院从属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甚至也从属于检察机关的状况。
最后是司法制度的改革。为了确认和保障主体的权利和自由,为了确立法院的权威,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制度改革,主要包括有陪审的实施,在诉讼活动中引入辩论制,以及证据制度的改革,等等。
(三)改革任务
俄罗斯为了实现上述司法改革目标,司法改革的任务是艰巨而繁重的:(1)在确认和保障人权方面,坚定不移地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公民在诉讼过程中的宪法权利;确认在法定情况下,每个人享有由陪审法庭审理他的案件的权利;增加对公职人员的不法行为向法院提出控告的机会;建立对采取强制措施和其他诉讼强制手段的合法性的司法监督;在刑事司法领域,法院的作用不再服务于同犯罪作斗争这一目的,代之以更加中立地通过实施刑法,保护社会免遭犯罪的侵犯、保护与刑事司法有关的公民的权利和利益。(2)在司法机关建设方面,在刑事和民事诉讼立法中按照科学的法律精神确认司法机关组织和活动的民主原则和具体规则;提高对法院、检察机关、内务机关、侦查机关的物质技术保障水平,以及对被委以重任的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物质、生活和社会保障; 保障司法机关活动及司法统计活动的可靠并提高其公开性;完善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的保障体系,实行法官终身制。(3)在诉讼活动中重建有陪审的审判,实行辩论制、贯彻各方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以及对刑事被告人的无罪推定原则;对不同的诉讼规定不同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原则等。
三、俄罗斯司法改革的成果
由于改革经过了细密的筹划,有系统的设想,司法改革方向是对路的,俄联邦通过这些年来的改革取得了骄人的成就。尤其明显的成就是法院的变化。一句话可概括为“体系不断完善,地位进一步明确,作用有所提高。”首先,几年来,俄联邦相继制定了联邦《宪法》、《法官地位法》、《宪法法院法》、《仲裁法院法》、《最高法院法》和《军事法院法》等相关法律,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各法院的设置、职权、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为法院机构的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基本完成了法院体系的建设。如1990年10月成立了宪法法院;仲裁法院1992年始建,1995年已成体系;普通法院中的最高法院的组建基本完成。这就为法院的独立、作用的发挥和权威的形成奠定了组织基础。其次,形成了有助于司法独立的一些观念和原则。比如,全部国家权力被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法院享有了国家的一部分重要权力,在国家机关体系中有了自己的地位;法院和法官曾经必须履行的以各种形式向其他机关汇报的义务被废除了;法官不参加政治活动也成为一项法律原则,等等。再次,扩大了法院的管辖范围。其中,法院在审查代议机关、行政机关的行为和决定的根据及合法性方面的权力明显地扩大了,例如,宪法法院有权审查各级各类法律文件、各级各类国家机关采取的措施是否违宪。法院甚至被授权审查实施军事侦查活动的军事机关的行为和决定的根据及合法性,这种审查对俄罗斯法院来说曾长期是审判权行使的禁区。最后,一些法律直接确认了法院、法官地位。如1992年通过的《俄联邦法官地位法》中有关防止任意中止和终止法院权力的规定,使得法院能够免受很多干扰独立地行使审判权;规定了选任法官的程序,这一程序将有效地防止那些业务和道德素质方面不称职的人进入法官队伍,保障了法官的素质;规定了法官协会的建立,以协调各种关系,并充分发挥法官团体的作用。
上述一系列重要法律和举措的出台,对提高法院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使法院具有与立法权、行_相同的权威方面有积极的意义。在法院、法官发生较大变化的背景下,俄联邦司法改革取得的成果可谓之“瞩目”,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院及法官的独立性初步形成。各级法院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在一些重要的刑事案件的审理中,顶住了其他机关的公然压力,依法独立地做出了判决,赢得了全社会普遍的肯定和尊重。
第二,采取了一些措施保障公民权利。前述重要法律以及程序法的制定和修改,扩大和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如建立起了对公民的人身、住宅、私生活不受侵犯等重要的宪法权利的审判监督;扩大了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利;提高了对发现、搜集、调查诉讼证据活动的合法性要求。
第三,刑事诉讼中“有陪审的审判”(即陪审制)得以重建。司法改革过程中,人们对陪审制寄予了厚望,认为它是全部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对培养所有的诉讼参加人的现代法律意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即使是通过陪审法庭的审判被判有罪的人也不例外,他会感到,他受到的是人民的审判、公正的裁决,接受惩罚是应当的,从而建立起对法律的信赖和对法院的尊重。因此,希望通过建立和实行陪审制,保障法院应有的、相对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独立性,提高法院的民主程度,实行人道主义,保证司法公正。人们把陪审制的重建看作是全部司法改革的中心环节。《构想》建议应由陪审法庭审理应当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全部刑事案件。1993年以来,已经有联邦的十个主体开始实行陪审制。
第四,建立了较为广泛的国际联系,以求得支持与帮助。早在1992年,作为俄联邦司法改革首倡者和协调人的俄联邦总统国家法制局就与一些外国的和国际组织建立了联系,以便就有关司法改革的问题进行对话和交流。俄罗斯曾将诉讼程序的法律草案送交美、德等国的大学、法学研究机构以及联合国的有关委员会征求意见,联合国的代表也到俄罗斯进行了考察,并对俄罗斯司法改革的现状和前途进行了全面而详尽的报告。报告称俄的司法改革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措施,呼吁国际社会给予最有力的支持,特别是物质上的帮助。美国、奥地利、英国、法国等国家先后接待俄法学家、法官 、行政官员和记者进行为期1-3周的考察,以实地了解这些国家的诉讼程序和技术,接受培训。美国还对俄罗斯的司法改革给予了资金和物质、技术上的支持。
第五,建立了俄联邦总统司法改革委员会。为了顺利推进司法改革,俄联邦总统司法改革委员会这一咨询机构建立。其成员均由总统在联邦法院和行政机关的领导人、著名学者和法学家、法学学术团体的领导人中任命。该委员会在联邦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仲裁法院、总检察院,以及法官协会、律师协会的参加下开展工作,负责协调俄联邦有关部、委以及地方司法改革委员会在实现《构想》方面的活动。委员会分析有关改革的情报信息,提出进一步发展的预测、规划和建议;组织起草有关司法改革问题的法律以及总统的命令和指示;采取措施保障中央和地方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司法改革进程中的协调一致,促进他们各自作用的发挥;为俄联邦总统提供在推进司法改革方面开展国际合作的建议。司法改革委员会的建立标志着俄罗斯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结 束 语
当今世界的法律发展中,改革是一种最具普遍性的形式,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以及社会发生巨大变革的国家,为了尽快赶上先进国家或建立起新的社会制度,更是图强走上改革之路。我们的邻国几年来的司法改革实践,为法律发展的无条件与有条件性的统一提供了较为丰富、具体的经验材料,这些特殊的理论和实践是在俄罗斯的特定条件下生成的,凝结了俄罗斯人的法律经验和智慧,是使俄罗斯的法律从历史走向现代的重要因素,也成为进一步发展的必要环节。司法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的是精心设计、统筹安排,使每一项具体改革措施成为改革全局的有机组成部分,并通过每一项措施的采取推动其他改革的展开,进而达到全局的成功。我们撰写此文的目的在于将我们的邻国司法改革的经验介绍过来以求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提供一些参照。
*本文原载于《行政与法制》2004年第7期,此处有增删。
参 考 文 献
〔1〕诺斯:《制度、制度变迁和经济绩效》,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2〕杰弗里・萨克斯,杨小凯:《俄罗斯的宪政转型》,载《经济学消息报》,2000年3月3日。
〔3〕张文洲、李艺:《苏联国事风云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
〔4〕《俄罗斯法律特点》,俄罗斯《独立报》,2002年1月。
〔5〕《俄罗斯司法》,1996年第5期,第4页。
俄罗斯税收史读后感 第4篇
俄罗斯个税改革引发的思考
我国的国情不同于美国、俄罗斯,我国政治稳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是世界上储蓄率最高的国家之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扣除项目单一,税制相对简单;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在逐步扩大,基尼系数已接近警戒线,个人所得税必须承担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职能。这些特点,决定了我国目前并不存在通过税制改革来提高居民储蓄率和实施单一税率来简化税制的基本背景。因此,在我国实施彻底的单一税的条件是否成熟尚需进一步研究,即使像俄罗斯那样对劳动类所得税搞一个单一的比例税率也不现实;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仍应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现实选择。
但单一税“简化、公平、效率和鼓励投资”的基本思想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合并税率,简化税制,公平税负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有三套超额累进税率和三个比例税率。工薪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三项性质基本相同,均为劳动所得,却分别适用三套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其中,工薪累进税率多达九级;房屋租赁所得、稿酬所得和其他各项所得则分别适用10%、14%和20%的比例税率。收入水平相同的纳税人,税负却相差悬殊。因此,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进行适当的合并和简化,即以现行工薪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调整级距,减少累进级数(如设置三档税率),作为工薪所得、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统一适用的税率。另外,合并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率,统一减按14%的税率征税。从性质上讲,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同一类别的所得,统一二者适用的税率,有利于公平税负,规范税制,简化税率。
降低税率,体现效率原则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边际税率偏高,工薪所得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达45%,劳务报酬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达40%,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伙经营者年所得达到5万元的,适用35%的税率。同世界上多数国家相比,我国的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属于较高水平。过高的边际税率不利于吸引高科技管理人才,也没有实际意义(实际上,工薪所得适用的高档税率对应的纳税人极少,99%以上的工薪纳税人都是适用20%或以下的税率),不但不利于纳税人自觉纳税,反而会刺激纳税人偷逃税,增加税收征管难度,流失个人所得税。借鉴俄罗斯改革的经验,我国可以考虑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进行适当调整,即将最高边际税率降低至35%。
适当调整现行税前扣除政策,保障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应得利益
从俄罗斯的税前宽免扣除内容来看,既有针对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扣除,也有针对个别纳税人的特殊扣除,此外,还有抚养、教育、医疗等社会性扣除。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只有一项纳税人均适用的标准扣除,没有其他因素扣除,在增加个人支出的'各项改革措施陆续出台实施的情况下,单一的标准扣除,不能保证纳税人负担能力的原则。因此,借鉴俄罗斯的做法,我国可根据征管手段和监管水平的实际,适时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医疗及教育支出的需要,增列必要的税前因素扣除项目,以保障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需要,体现个人所得税的调控目标。
解决对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问题,鼓励个人投资
按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给个人的股息、红利收入不扣除任何费用,还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民营经济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外投资,拥有公司、企业股权而分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已越来越多。对个人投资给予税收优惠是单一税的一个基本特点,俄罗斯对股息、红利也采取了按6%的最低优惠税率征税的办法。借鉴这一思路调整我国目前对股息、红利的税务处理政策,如减按10%的税率或扣除已缴纳的公司税等,缓解对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以鼓励和促进私人投资。
解决个人投资者通过向企业借款来逃避纳税义务的漏洞
俄罗斯针对一些私人投资者采取平时不从所办企业领取工资而个人及家庭消费向企业借款的形式来逃避税收调节的问题,制订了惩罚性的税收措施。税法规定,对纳税人获得借贷资金时节省的利息支出,适用3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在我国也存在一些个人投资者通过不领或少领工资,个人消费从企业借款,长期挂账不还等方式,既转移了个人所得,同时又逃避缴纳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为解决此问题,我国可借鉴俄罗斯的做法,将其占用借款的利息,推定为所得,实施税收调控。具体讲,对个人投资者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经查实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就其借款总额统一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所得,并将计算出来的利息所得推定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若长期借款达三年仍不归还,经查实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就其借款总额推定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俄罗斯税收史读后感 第5篇
尽管我国不能像俄罗斯那样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单一税,但可以借鉴单一税的理论来改革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单一税的单一税率并不意味着个人所得税只有一个比例税率。从实行单一税的国家来看,单独使用一个比例税率的国家是很少见的,俄罗斯就有两个补充税率。单一税率的真正意义是要降低税率并减少税率档次,使税制更加简化,刺激高收入者纳税积极性,减少逃税、避税现象的发生。同样,清洁税基是为了尽量减少税收优惠待遇,并不是取消税收优惠待遇。通过减少税收优惠并将所有收入都作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来拓宽税基。尽管税率降低了,但税基扩大了,税收收入还是可以增加的或至少不可能减少。
强化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功能。在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11个征税项目中,工薪、薪金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最低税率为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35%,最低税率为5%。其余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税收档次为1至10档,最低税率在和61%之间,最高税率在和60%之间。如瑞典税收档次为1档,瑞士为10档;在最低税率中,瑞典为,卢森堡为61%;在最高税率中,瑞士最低为,荷兰最高为60%。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与国外相比并不算高,也不能算低,累进档次也不能说少。
减少优惠、拓宽税基。实行个人所得税转型后,除了不能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实行比例税率外,其他收入都要实行统一的累进税制,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以物质优惠形式取得的收入,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全覆盖,最大程度地保证税制的公平。对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应根据其不同性质进行调整。对涉及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及体现各项社会经济政策的税收优惠措施应保留、细化,对于高收入者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废除或降低优惠幅度,真正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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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税收史读后感 第6篇
单一税的收入职能。1981年,美国斯坦福大学研究员罗伯特·E·霍尔和阿尔文·拉布什卡潜心研究繁琐复杂的传统所得税制度后,提出了“单一税”的设想并积极倡导实施所得税改革。单一税具有单一税率、消费税基和整洁税基的特征,体现简税制、低税率、宽税基、少优惠的原则,降低了税收的超额负担。在单一税率下,所有或大部分纳税人都按较低的单一税率纳税。彻底的单一税要求单一税率覆盖全部税基,但单一税通常都有免征额规定,免征额之内的税率为零,免征额之上的税基适用单一税率。单一税使税基向消费转换,并非直接对消费课税。单一税的税基是所得(GDP)减去投资后的余额。工薪税的税基是工资、薪金和补助金之和减去税收免征额、投资后的余额。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是居民所有收入包括工资所得、资本分红及其他全部收入减去居民家庭负担和投资后的余额。
由此可见,由于单一税不论税基大小而适用同一比例税率,相对于累进税而言,富人并没有因收入多而适用较高的税率多纳税,降低了纳税人因高税率引发的避税、逃税的动机,节约了税收征管成本,相应增强了税制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
单一税与个人所得税功能的背离。按单一比例税率征税,纳税人承担的税负相同,税收无法起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的作用。既然作为直接税的个人所得税主要定位于调节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那么对个人所得税实施以增强财政收入功能的单一税制改革就达不到公平分配和调节宏观经济运行的目的。相反,如果能把个人的所有收入合并纳税并实行累进税率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对低收入者不征税或少征税和对高收入者多征税来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效果就会十分明显。同样,对在经济过热时期收入增长多者多征税,对在经济萧条时期收入增长少者少征税,相对减少或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进而降低或扩大社会总需求来熨平经济波动的效果会非常显著。
总之,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的作用,保持居民之间合理收入分配差距和增强税制的经济稳定器功能,个人所得税就不宜实行以取得税收收入为目的的单一税制,而应实行累进税率的所得税制。
俄罗斯税收史读后感 第7篇
虽然俄罗斯的单一税改革促进了经济增长和税收收入的增加,但其改革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已提到了议事日程。针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问题,有人主张应借鉴俄罗斯税制改革的经验,对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税率较低的单一税制,降低现行高累进、高税率的个人所得税的巨大社会成本,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笔者认为,我国的社会经济状况和俄罗斯完全不同,盲目照搬必然适得其反。
财政形势各异。俄罗斯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急剧转轨后,针对日益严重的税收锐减和国库亏空急需扭转严峻的财政形势而实行单一税制的。通过废除超额累进的所得税,稳定先富起来的一批人,让这些人认同13%的单一税率,借以实现税收的增长。而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却使税收收入连年以接近20%的幅度增长。1997年以来,税收收入更是超经济增长,税收弹性系数大于1,1998年和2001年税收弹性系数大于2。因而,我国不具备俄罗斯那样通过单一税来增加税收收入的必要性,相反社会各界对我国结构性减税的呼声很高。
主体税种各异。俄罗斯联邦政府和地区政府是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个人所得税更多地被赋予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2003年,该税占中央预算收入的,仅次于增值税和企业利润税;该税占地区统一预算税收收入的比重高达,为地区统一预算的第一大税种。由于个人所得税在两级政府收入中的重要地位,因而对该税实行13%的单一比例税,便可减轻纳税人对税制的抵触情绪,提高纳税积极性,增加税收收入,缓解财政困难。
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不同。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增长,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农村内部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从改革开放初期的左右上升到今天的,城镇内部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从上升到,全国的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也从30年前的左右上升到今天的以上,不同人群组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可以发现,个人所得税是迄今为止政府所能拿出的几乎唯一的再分配手段。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盲目对该税实行像俄罗斯那样以组织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单一比例税制而放弃公平作用较强的累进税制,等于政府无视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现实,听任收入差距无限扩大。
扩大消费的需要。在拉动我国经济的三架马车中,投资、消费和净出口的关系不合理,投资的驱动作用最强,消费的拉动作用较弱。2001~2009年,投资对GDP的贡献率由上升到,拉动经济增长从提高到;消费对GDP的贡献率由下降到,拉动经济增长从降低到,扩大消费需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任务十分迫切。而单一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消费税基,也就是对GDP扣除投资后的消费额征税。对投资不征税是鼓励投资,对消费征税意味着抑制消费。若实行这样的单一税恰好与我国扩大消费需求的政策矛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便无从谈起。
稳定经济的需要。根据传统的财税理论,所得税具有较强的“自动稳定器”功能,通过高而多级的累进税率进行反周期的自动调节,达到减轻经济波动的目的。尽管近年来出现简化税制、降低税率的世界性税制改革浪潮,但税制的简化和税率的降低不可避免地弱化了所得税的“自动稳定器”功能。特别是所得税实行极端化单一税制后,“自动稳定器”功能消失殆尽。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过程中,面对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提高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显得尤为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