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算公开媒体吗(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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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算公开媒体吗 第1篇

朋友圈功能是2012年4月19日,微信版本开始加入的新功能,是用户展示自己生活的窗口, 用户可以将自己相册里的照片分享到朋友圈,其他的好友也可以看到。其突出特征在于照片评论以及回复只有相互认识的人之间才能看到,这一点区别于人人网、空间等软件,体现的正是一个“圈子”的概念, 只有同一个的圈子相互认识的人才能看到彼此交流回复,这一点上所体现的正是对于现实社交圈的重现,从在朋友圈发布照片到照片的评论、回复、点赞,实现了由一对多发布信息到一对一交流信息的转换,使得交流更具私密性、具体性、真实性。

恰如其名字微信“朋友圈”构建了一个圈子的概念,围绕个体添加好友情况会收到来自这些好友的状态、图片分享以及通过 其他软件端分享到“朋友圈”的内容。然而在微信“朋友圈”功能下针对每一条信息内容个体所进行的点赞、评论就构建了小圈子的理念,只有同属一个圈子的好友之间能够看到彼此的回复,这样的模式使得微信“朋友圈”具有广泛社交和私密社交的双重性质。同时这些评论或者点赞增加了信息的指向性,个体乐于融入彼此熟悉的圈子,提高了人际互动的效率。

朋友圈算公开媒体吗 第2篇

《专利法》中对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具有明确的定义,其中,《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因此,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在认定的过程中,“申请日之前”和“为公众所知”是构成现有技术/设计的必要条件。

在专利审查指南中进一步描述现有技术(现有设计),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设计)。现有技术应当是在申请日以前公众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因此,只要有关技术(设计)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就构成了《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而不取决于是否有公众得知,也不取决于某个个体是否实际获得该技术(设计)。

因此,考察微信朋友圈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的公开,主要需要考虑微信朋友圈公开的内容是否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

朋友圈算公开媒体吗 第3篇

腾讯公布的财报显示,2022年第三季度微信及WeChat月活亿,微信不仅已经渗透到了人们生活、工作和社交的方方面面,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商家和企业在微信朋友圈中展示、宣传和销售商品。在专利诉讼和无效领域,越来越多的案件中涉及到将微信朋友圈公开的信息作为证据的情形,例如,将微信朋友圈公开的内容作为现有技术(现有设计)用于专利无效,或者将微信朋友圈公开的内容作为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抗辩的基础。

微信朋友圈公开的信息在专利诉讼和专利无效应用的过程中,其关注的焦点在于,微信朋友圈公开的内容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众所知;只有符合专利法意义上的公众所知,才能将微信朋友圈公开的内容应用到专利无效和专利诉讼中。但是,由于微信朋友圈公开信息的复杂性、相对封闭性和可变更性,使得业内对微信朋友圈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的公开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结合微信朋友圈的公开特点,对微信朋友圈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的公开进行研究,期望对微信朋友圈中公开信息的运用提供支持和参考。

朋友圈算公开媒体吗 第4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微信的功能也不断增多,微信朋友圈也不断发生崭新的变化。微信相比于QQ更具有私密性,可信度更高,因此早期的微信成功地积淀了大量的熟人关系。但是随着摇一摇,漂流瓶,查看附近的人,可设置屏蔽,部分可见,仅聊天,可见日期…等功能的不断消失与拓展,人们的关系从公开透明,开始变得隐蔽。微信朋友圈也不再是三五知己各抒己见,共同讨论的“秘密基地”,微信好友中的泛泛之交不断增多,我们越来越不习惯,在朋友圈当中发表自己的看法,朋友圈变成了不同阶层,不同社群的表演场,价值观的不同,使矛盾在朋友圈开始激化,于是,有关朋友圈的各种要求的声音不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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